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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章 (第2/2页)
的想法。 ??纯粹是转发错地方了。 ??两者动机完全不同,也决定了犯罪性质的轻重不同。 ??前者是无意之举。 ??后者则是故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毁坏他人的名誉,后果相当严重。 ??“你说她们不是故意转发的,有什么证据吗?” ??公诉人皱了皱眉头,直接反问了一句。 ??在庭审期间。 ??任何一方提出的主张,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 ??“据我所知,我方当事人当时已经发泄完毕,放孙洛灵回宿舍了。” ??这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抗辩道:“她们所作的事情,本不是什么光明正大,值得炫耀的事情,完全没必要将视频转发到其他群里炫耀。” ??“相反,这样反而会暴露她们对孙洛灵进行了霸凌的事,引来学校的注意。” ??“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也不会这么做吧?” ??他没有直接从证据角度出发,而是盘起了逻辑。 ??这个事情属于动机问题。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里。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就犯罪动机进行相应的推理。 ??就比如说某人无意中将带颜色的视频分享到了家族群里,有多人浏览了该视频。 ??涉嫌了传播xx物品罪。 ??但他却辩解说,自己只是想转发给小号,无意中发错了。 ??这种动机问题…… ??就可以从逻辑上面进行推论,得出相应的结果。 ??法律是严谨的。 ??刑事审判更是需要严谨到每一步的细节。 ??再比如。 ??张三是货车司机,无意中帮人送了毒品到另一个城市。 ??被警察发现了,但却辩解说他不知道货物里有毒品。 ??原本。 ??按照刑法,他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运送,不会构成犯罪。 ??但经审讯,警方却发现跑一趟货3000元,可他这次却收了10000元。 ??这就解释不清楚了。 ??因此。 ??刑法会将其定性为他知道货物有问题,属于犯罪共犯。 ??有时候,并非狡辩就能否认动机的。 ??而这个律师辩护的角度…… ??则是从当事人的逻辑方面出发,试图将五人的下“心理伤害行为”降到最低。 ??这是他们律所的张玮亲自指导下的辩护思路。 ??若是成功的话,完全有机会争取到少管所的待遇。 ??然而。 ??公诉人却不慌不忙。 ??站出来提醒道:“你提出的逻辑虽然没错,但不排除她们在发泄过后,发泄欲并未得到满足,故意将视频扩散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