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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章 (第1/2页)
??在法律意义上。 ??有组织的犯罪指的是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 ??这类犯罪活动…… ??属于多人共同参与的,就如同赵德柱等人的行为一般。 ??多人先后进入胡问凝的南瓜地,进行偷窃行为,便构成了共同犯罪。 ??在认定上。 ??有组织的犯罪并非是以单独个体认定罪行的,而是以各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判定的。 ??比如说。 ??赵德柱是最先去偷瓜的,并且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其他老人。 ??其他老人听从了他的怂恿,心生贪念,也前去参与了偷瓜行为。 ??赵德柱便是有组织犯罪里的首犯,即从重处罚的那种。 ??哪怕他个人偷瓜损坏的南瓜金额,只有数百元,未曾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但…… ??他作为首犯,需要对整个“犯罪团伙”的行为负责。 ??需要承担的…… ??是所有人共同毁坏,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而按照梓州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判定标准,累计造成的南瓜损失,完全符合立案标准。 ??至于其余人…… ??按照在犯罪团伙中的从属地位,也将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无法逃脱和避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以及对方公诉人,对于有组织的犯罪,我有一点想要申明。” ??在公诉人陈述之后。 ??张玮深吸了一口气,沉声道:“这类犯罪主要针对的是拐卖人口、贩卖毒品等重大犯罪,而我方当事人,只是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年老体衰,不应当适用于有组织的犯罪。” ??“按照刑法,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都应当从重处罚。” ??“可我方当事人多为乡民,其数次偷盗,行为固然恶劣,但若以有组织犯罪来判刑,在法益、刑法的价值彰显上,都有所偏颇。” ??对于有组织的预谋犯罪这一点。 ??他实在是是有些措手不及,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要知道。 ??赵德柱等人同住在一个村里,平时难免沟通。 ??只要稍加审讯,便可以得到他们的口供证词。 ??只需要存在“事先约定”,“提前计划”等事实,便足以构成这类犯罪行为。 ??因此。 ??他只能从别的方面入手,试图取得合议庭的倾向和认可。 ??“我们院考察过这些老人们以往的档案记录,尤其是被告人赵德柱。” ??公诉席上。 ??一名公诉人再次站了出来,朗声说道:“六年前,赵德柱便因为在乡间国道上碰瓷,涉嫌敲诈勒索。”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