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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章 (第2/2页)
着座位上的其他六人,开始组织表态。 ??事件进行到现在。 ??对宋云的犯罪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 ??案子最大的异议在于宋云算不算犯罪。 ??公诉人始终坚持起诉,而被告方则不承认自己有罪。 ??“我觉得,案情既然明朗了,我们判决还是要依照法律,这个案子无疑点,有法可依,不该有这么多争议。” ??一个审判员略微沉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而另一个审判员,却皱眉道:“我非常赞同被告方律师刚才的一句话,机械司法,并不可取,十二年太刻板了。” ??几个陪审员也陆续发表了意见。 ??“十二年的确刻板,但宋云的行为,已经完全构成了刑法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我们没有权力判处十年以下。” ??“根据审理所得的事实,宋云繁衍了濒危野生动物,的确没有造成社会性危害。” ??“情节显著轻微,一般是予以缓刑,但缓刑的适用,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宋云的量刑估计也不适用缓刑。” ??“现行法条明确规定……” ??七人纷纷开口。 ??发表了对该案件的看法,以及判决倾向。 ??其中三个认为应当依法判决。 ??四个认为十二年的判决过重。 ??但…… ??他们属于基层法院,没有权力做出法定刑以下的判决。 ??如果要判的话,那只能依照法定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鹦鹉案,前两年我也审理过一次……” ??周全民看了眼六人。 ??讲述了一起陈年往事。 ??几年前。 ??有个晋城普通农民,在乡下捕鸟,残杀了一只濒危野生鹦鹉。 ??然后被人举报。 ??公诉到了法院。 ??当时的他,还是个审判员。 ??审判长认为应当依法审理,判处了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件事对他印象十分深刻。 ??“审判长的行为,其实并没有错,但我时常在想……” ??周全民深吸了一口气,认真说道:“我们法院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 ??“但在法律之外,还有天理人情。” ??“那个农民是当时家里的主心骨,一家老小都靠他来养活。” ??“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对他的家庭影响巨大。” ??“我们判决的时候,除了捍卫法律的尊严,更应该兼顾判决的公正性、对危害行为的惩治性、对当事人的公平性。” ??“就如同宋云的这个案子,因他人再三要求而出售了濒危保护动物,且三只濒危鹦鹉已追回,并未造成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