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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章 (第1/2页)
??秦牧想了想。 ??接着说道:“这样的话,那就存在着非故意误导。” ??“这两个女子求助的时候,未说明缘由,使男孩误以为是救人,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这个因果关系属于非故意,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律上。 ??并没有过失杀人罪的概念,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作为求助者。 ??有义务向救援者说明所有情况,讲清楚事件的危险性。 ??若因为没表明清楚情况,产生了误导,同样构成了过失犯罪。 ??因为她们的过失…… ??使得男孩下水试图救人。 ??“那……那如果都清楚是救狗呢?” ??宋天成咽了咽口水,也跟着问道。 ??作为目击者。 ??他当时离的比较远,只看到了大概经过。 ??秦牧接着说道:“如果双方都明知是救狗,从而导致溺亡,在刑事上则不用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不存在错误认知。 ??也不存在过失隐瞒。 ??也就是说…… ??所有行为,都是男孩基于正常认知,出于见义勇为的热心,而做出的。 ??跳入水中的行为…… ??系危险自陷。 ??虽然男孩因此而丧生,但和两名女子在法定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和平时的认定,有着逻辑上的区别。 ??“不过她们两人,在一只狗落入水中的情况下,出于慌乱,向未成年求救,并且放任未成年下河,这种行为……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说到这里。 ??秦牧轻叹了一口气。 ??刑事上和她们无关。 ??民事上,却和她们有着不小的关系。 ??民事上对于赔偿的认定,是基于民法典对于事件双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的。 ??就如同他之前遭遇了黑中介,签了合同反手起诉一样。 ??己方过错较少,大部分过错都在黑中介。 ??过错越多,赔偿责任越多。 ??这个事件…… ??两名成年女子,遛狗不牵绳。 ??向未成年男孩求助。 ??放任其下水。 ??再加上事后离开等行为,至少要承担一半过错! ??“才一半?” ??张清源等人听完,有些愤愤不平。 ??表示十分不理解。 ??在他们朴素的观念里,这就该是这两个女子的全部责任! ??如果不是她们不牵绳子,也不至于引发后续事故。 ??她们大喊大叫,向男孩求助,才导致男孩下河。 ??现在人都没了。